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李**、王**、王**、原审第三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部分证据认证错误。一审判决上诉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被扶养人王**生活费145,121元(32,249元÷2人×18年×50%),被扶养人李**生活费161,245元(32,249元:2人×20年×50%),被扶养人王**生活120,934元(32,249元÷2人×15年×50%),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27300元。一审判决计算方式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被抚养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本文书还有3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