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没有对所谓的先用权证据尽到合理且详尽的审查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1284号公证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网页链接记录所记载的时间节点在涉案专利之前,由此判决先用权抗辩成立,该些证据存在明显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原始载体,上诉人合理怀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在明知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判决理由之一,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作品证书系形式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是可以任意填写。通过该证书上的登记日期反而可以明显看出该证书作品的申请时间及版权局通过申请的时间在本案诉讼之后,被上诉人系恶意注册。再次,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的公司网店的销售链接,庭审质证时并没有点击链接查看详细的交易快照,上诉人及一审法院无法得知该连接下售卖的具体是什么产品、产品的照片以及实际售卖时间,上诉人提出要求进一步查看的合理请求也遭到一审法院的忽视。链接显示的2021年8月24日18:49只是该条链接的创建时间,但该连接下的商品标题及宣传图片可以改动,不点击查看链接内详细交易内容根本无法证明该连接下售卖了什么产品。一审法院完全没有尽到严格、充分的证据审查义务,导致错误认定。最后,上诉人怀疑1284号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1.公证处只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以及怎么记载的进行公证,但对于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根本无法查证。即公证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材料存在伪造的可能。2.所谓的模式设计图,属性时间可以修改,被上诉人完全可以在本案...(本文书还有8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