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哈尔滨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腾退的房屋包括偏厦和**楼两个房间。偏厦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楼两个房间仍登记在哈尔滨某公司名下。某乙公司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物权,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应依法裁定驳回某乙公司的起诉;2.某甲公司是案涉房屋偏厦的实际建造者,某甲公司承担了全部建造费用,建成后一直由某甲公司占有使用至今,故某甲公司对案涉偏厦享有所有权,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案涉偏厦的物权归属等基本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副33-1号**栋**...(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