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依据案涉《承包造林协议书》约定,某村委会有处理毁林开荒行为的义务,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土地仍为林地,原审判决认定该土地性质已变为耕地缺少证据证明。刘*在原审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与某村委会的合同关系以及某村委会应承担管护义务,原审法院以刘*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