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下称某溆浦县支行)与被告顿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顿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02497.81元,其中本金300000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利息2497.81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溆浦县支行与顿某于2024年3月7日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本文书还有1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