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何**、第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65500元、利息132695元(按月利率1%,从2021年6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6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第三人对被告未返还的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3日,被告何**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之妻从银行支取95000元,加存放在身的5000元一起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2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出借款项。被告何**、第三人黄**开设武冈市某体育用品器材厂,因资金周*不足,被...(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