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下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以(2024)粤0491诉前调书****号受理,于2024年12月7日以(2024)粤0491民初****号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粤c***号牌车辆保险赔偿款79,596元及利息917.86元(利息以79,5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赔付日2024年3月27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80,513.86元;2...(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