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xx*******(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六安xx******(以下简称xx公司)、胡**、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5923.3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8804.80元(no:*******24合同欠款金额137649.30元,自2024年2月27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为350天,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金额19270.90元;no:*******67合同欠款金额11088元,自2024年3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为347天,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金额1539.01元:no:*******53合同欠款金额258024.00元,自2024年3月10日起算暂计...(本文书还有4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