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玉田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苏**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提供的材料足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样视为符合该条规定。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工资支付凭证等作为认定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