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诉上诉人大同市某某1(新荣区政府)、大同市某某2土地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月1日,原告任*与赵**委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赵**雁不水沟底的98.5亩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56年1月1日止,原告承包上述土地用于种植林木。2021年因修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大同市某某1发布了《大同市某某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年第37号),对赵**土地进行征收,原告承包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被告拟依据北京某某公司采用抽样评估方式出具的《集大原大同段(新荣区)红线内征地拆迁预评估费用核量表》及《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大同段)征地拆迁现场调查表》,以土地上附着林木1758棵,对应价值33213元进行补偿。原告任*依据其出具的《谈话笔录》及《集大源高某占地附着物实际调查(赵**)》,主张征地面积为20.39亩,每亩地上有树木1222棵,以每棵31元的价格进行补偿。双方形成争议,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23)晋06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大同市某某1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本文书还有5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