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80年7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某站(以下简称某站)因与被申请人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站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未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法律适用错误。案涉《宽城满族自治县某站租赁合同》实质为液化气站经营权租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强制性规定:燃气经营属特许经营行业,经营主体需具备法定资质、取得经营许可,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再审申请人作为液化气站经营者,将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设施整体出租给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被申请人周*个人,已违反《行政许可法》第9条、《城镇燃气管...(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