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李*、大同某公司、忻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城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杨*、杨**诉称,2017年10月22日,原告杨*与被告大同某公司、忻州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和《防水施工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将静乐滨江花园的外墙保温和防水工程由原告承包,并明确了工程范围、工程报价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口头要求原告支付保证金30万元。原告杨**(原告杨**儿子)向被告李*于2017年10月24日、25日分两次转账30万元。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开工,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2018年初被告称马上就要开工,让原告再交1万元保证金。原告杨**于2018年1月31日向被告李*转账1万元。以上共计向被告李*转保证金31万元。然而直...(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