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只做出了对沧州某公司有利的推测,对王*同事和朋友及时报警和抢救受害人的事实没有进行质证,便认定王*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王*提交的沧县某的询问笔录、王*的报警记录和抢救受害者的证明,足以证明王*当时并未逃避责任,而是积极报警和救助伤者。王*深知崔某本土风俗习惯,其离开现场是紧急避险,以防受害者家属对其进行殴打,甚至可能侵害其生命安全。(二)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明确表述王*系肇事逃逸,原审法院依据该认定书中载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王*属于肇事逃逸,属于剥夺了王*的辩论权利。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错误,适用法条也不正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驾驶机动...(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