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何**因与被上诉人衡***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5)湘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何**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刘**、何**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衡***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衡***公司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一审在庭审中违反法定程序提示衡***公司直接引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代理人的辩论、质证意见,违反了法庭辩论、质证规则;一审错误采用衡***公司提供的事后拼凑的工资表、考勤记录表等证据,对上诉人提交的记录其生前工作量及工资收入的《工作日志本》不予采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衡***公司允许或无视劳动者超时、超强连续加班加单,属于违法用工行为,对劳动者的猝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具备高度可能性,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不存在变相纵容衡***公司发表同一辩论意见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庭辩论、质证规则情形;本案是侵权责任...(本文书还有4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