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段某甲x某甲,女,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x某甲x。
再审申请人薛**因与被申请人唐山x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店)、二审上诉人x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二审判决均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和段某甲x某甲当庭自认自己是内部承包经营西安某的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欠付货款不承担付款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国有控股公司,与其内部员工段某甲x某甲签署内部承包协议,收取内部承包管理费用,允许段某甲x某甲对外继续以x某甲大酒店名义进行经营,开具的收货票据也都是x某甲大酒店专用收货单据,且该内部经营协议情况从未对外进行公示,其对于长期向被申请人供货的再审申请人来讲,该内部承包法律行为并无排除自己付款责任的法律效力,《承包经营协议》对再审申请人并无...(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