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陈*因诉唐山市路南区某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陈*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在无任何事实依据情况下错误认定:(1)“唐山市路南区某乙为唐山市路南区某甲所属的事业单位”,其目的是在为行政机关违约行为创造所谓的“合理”条件。路南区住建局和征收中心为两个不同的但均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一、二审判决凭据什么认定隶属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2)诉讼中,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中共唐山市路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该文件批准设立“唐山市路南区某乙”,并将其确定为“事业单位”。二、一、二审判决有失公平、公正,纵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不惜损害公民合法权益。(1)判决将涉案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通过协议方式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协商一致不能形成行政协议。(2)“唐山市路南区某乙”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另类作价,并以自己名义制作并向上诉人下发《补正告知书》,其理由是评估时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层次认定错误。一问题:根据一审庭审法庭询问,被申请人的回答是:估价师两次估价均未到现场,原因是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同时也未向评...(本文书还有5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