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某乙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某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租赁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某乙公司支付首期租金的最后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该条款虽同时提及“第一次政府补贴下放后7天内支付”,但明确设定了“最迟不晚于2023年6月30日”的最终时间节点。该约定并未将政府补贴的实际下发作为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截至该最终期限,某乙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某乙公司主张其租金支付以政府补贴下发为前提,该前...(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