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壶关法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刘**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319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原告通过网络广告推广了解到被告机构宣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信息,遂与被告机构工作人员添加联系方式,向其了解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事宜。2023年3月17日,原告经被告机构工作人员诱导,向其指定的账户中支付服务费12980元,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2023年4月3日,被告以升级vip考不过退款为由继续诱导原告向其指定账户中支付服务费共13000元,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2023年4月9日被告以碳排放证书考下可以推荐兼职等为由继续诱导原告向其指定的账户中支付...(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