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安*,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大连某某公司诉阳泉市某某中心、阳泉市某某及第三人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行政复议一案,阳泉市某某中心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4)晋03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晋03行终****号行政判决,阳泉市某某中心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泉市某某中心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系伪造的。原判决认定“再审申某阳泉市某某中心为第三人安*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并没有遵照其实务中实施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没有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没有通过强制性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规制劳务派遣单位遵照法律规定,以避免发生用工单位所在地之外的地点来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证据不足。某某企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分为两种情况:...(本文书还有2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