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多面及图”构成,其中文字“多面”为日常通用描绘性词汇,将其使用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