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付款主体。在案的施工合同虽然是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相关工程资料上也有某甲的签字或盖章,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某学校是某丙小学、某乙小学、者纳小学的行政管理单位,案涉工程款项是由某学校向某公司支付,《关于某南明岭工程有限公司教育欠债情况核实说明》也是某学校与某公司对欠债数额进行确认,某乙、某甲、者纳村委会仅是为完善取得相关资助捐款手续而与某公司签订...(本文书还有3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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