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沪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2024)苏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沪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要求改判。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将b区、d区、ef区由沪某公司1施工的事宜认定为与本案相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施工系住某公司与沪某公司1的内部关系,与其无关。若住某公司与沪某公司1无法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法应以住某公司为责任主体,原审法院未据此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方杨*1明确承认中心湖滨城b区、d区、ef区的防水工程由申请人施工,原审法院无视自认事实,尊园防水工程非申请人承包,仅为帮忙维修。判决...(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