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沪**因与被申请人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2024)苏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沪**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要求改判。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将b区、d区、ef区由沪**1施工的事宜认定为与本案相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施工系住**与沪**1的内部关系,与其无关。若住**与沪**1无法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法应以住**为责任主体,原审法院未据此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方杨*1明确承认中心湖滨城b区、d区、ef区的防水工程由申请人施工,原审法院无视自认事实,尊园防水工程非申请人承包,仅为帮忙维修。...(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