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刘**、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7456.18元,其中本金25499.23元,截止于2024年5月24日的利息1956.95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刘**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借款额度为255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