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女,198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响水镇小寨村五组。
再审申请人骆*因与被申请人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骆*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审、二审裁定书,判决支持骆*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骆*的委托事项系合法委托。骆*与邹*之间的委托关系独立于邹*与魏*之间的委托或其他法律关系。魏*虽作为本案一审的证人出庭作证,但其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本案款项的支付和使用均没有查清,魏*的证言“宴请”一事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骆*的委托违背公序良俗。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