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有权直接起诉被答辩人,一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符合法律规定及判决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怠于请求保险赔偿时,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安机关已认定樊*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乙公司作为雇主应对答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已经明确。而某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向某丙公司索赔,也未向答辩人履行赔偿义务,显然属于“怠于请求”,答辩人直接起诉某丙公司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根据答辩人检索,贵院(2024)冀03民终****号、2152号、3387号等大量判决,与本案情形类似,事故受害人同样因雇主怠于向某丙公司索赔,直接起诉某丙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以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支持了受害人直接向某丙公司主张赔偿的诉求...(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