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香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某公司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中山某公司。
2.注册号:35190181。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10日4.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5.标志:马可波罗。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群:0709;0713;0715;0721;0723;0724;0734):厨房用电动机器、洗碗机、电梯(升降机)、陶*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机械)、榨油机、家用电动水果榨汁机、家用洗碗机、电搅拌器、洗衣机、电动螺旋切菜机、非手动磨咖啡机、家用电动打蛋器、熨衣机、包**。
7.其他事实:2021年3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与某公司3;2023年12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与某公司...(本文书还有5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