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61.01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4512.5元、护理费6523.8元、交通费340元,合计29837.31元;2.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9月15日8时17分许,被告驾驶电动四轮车沿博爱县海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义路口时,与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因伤治疗支付费用,要求被告赔付。
被告辩称,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有挂床情形,存在不合理费...(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