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人苏*、一审第三人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1.苏*自2013年一直与万*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万*索要钱物,现调查核实的转账流水仅为部分赠与款项,实际赠与钱物可能远超315298.93元,且苏*未提供证据证明万*参与赠与款项的消费,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苏*返还315298.93元的20%没有事实依据。(1)苏*与万*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万*是在云南工作,根据一般情理,万*极有可能还有现金及贵重首饰、衣物等贵重物品赠与行为,这个从万*的支付宝流水账单中也能看出,万*有替...(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