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诉被申请人兴隆县某局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1.原判决以已失效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1983)*号)为依据,认定申请人属于“自动离职”。但该文件已于2016年5月31日被人社部(2016)*号文件明确废止,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职工,而申请人系事业单位干部,身份性质与适用对象存在本质差异。2.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未予以适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