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女,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上诉人永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杨*、焦*、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2025)豫03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永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蔡*各项损失共计112157.15元,不服金额为6185.33元(鉴定检查费167.08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108.73×25=2718.25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蔡*、杨*、焦*、任*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鉴定检查费167.08元判超诉请,蔡*诉求未主张此项损失,永某公司不应承担该...(本文书还有4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