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航空技工学校因诉被告山西省某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南京航空技工学校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山西省某某晋某复决字〔2024〕4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11月22日,原告向山西省某某管理中心寄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山西省某某管理中心在法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某某学校1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某某学校2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1.对山西老区某某学院2016年至2...(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