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有一个重要人物就是马某乙,马某乙的身份如是宁夏某有限公司的职工,那么马某乙行使的是职务行为,马**与宁夏某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无疑。如果马某乙是外包施工的包工头,那么马某乙与马**存在劳务用工关系,但宁夏某有限公司还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了自然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一审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工资流水和社保缴费明细单,足可证明马某乙系宁夏某有限公司的职工,而非所谓的包工头,宁夏某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