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皇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黄纯赤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荣富担任记录。原告柳*市皇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申请对公章印模进行鉴定,2016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鉴定。原告柳*市皇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广西万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就桂林市恭城县莲花镇综合市场摊位、商*签订《代理售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坐落于恭城县莲花镇莲花街综合市场的摊位、商*,全权委托给乙方(原告)出售、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100000元,并为代理售房购置办公用品花费280...(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