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因诉长治市某某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3行初****号行政判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法律条款是人为删减和篡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版)第四十四条内容。一二审法庭未进行核对与查证。适用法律错误。人为扼杀了郊区土地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法定职责。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二、有新证据证明,2001年之前,孟*加油站农用地转用建设的批准权限就是《土地管理法》44条第三款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出让程序的两个前置条件:只有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批准的前提下,郊区人民政府才能对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复。三、面对以上事实...(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