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沈*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申请再审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临西县人民法院(2024)冀0535民初****号民事判决、邢台中院(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涉案储藏间为固定价或依法撤销双方之间储藏间买卖合同。事实与理由:
一、一二审法院为了确认储藏间的价格认为对当事人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表述内容,应当按照双方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综合确定其含义,再审申请人认为该裁判观点正确,但一审、二审法院违反了上述规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涉案的储藏间的买卖合同是应是按套计算,否则超出大众对“价格”的认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二审法院忽略了商品房和储藏间在合同中分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导致认...(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