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邢台市南和区某(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5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法院对房屋损失及附属物损失**室内外物品损失的赔偿标准与数额的认定太低,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且物品清单存在遗漏,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于2020年就以拆迁名义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自始未提供2020年12月28日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的证明。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既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也未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拍摄记录。在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被申请人并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至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对评估报告的复核权与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另外,该评估报告并未在评估后送达申请人,而是在2023年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被申请人才向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且是未有公章的评估报告。申请人的房屋不能被假定为独立的开发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成本法的应用范围。故评估机构采用...(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