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福建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原审被告福建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和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转包关系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的(2025)新32民初****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尹**挂靠某甲公司实施了案涉工程的事实前后矛盾,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原则。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公司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挂靠关系,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管理费按照1%计付。且前案诉讼中,参加诉讼代理人陈*梅为尹**指派,诉讼费由尹**承担,足以证实双方为挂靠关系,原审判决认定转包关系错误。二、二审审理程序违法。尹**...(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