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937.31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要求赔偿。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总金额变更为213489.95元。
被告黄*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某辩称: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司垫付1.8万元请求一并处理。本次事故有另一伤者马某,需为其预留份额。原告主张各项诉请过高,请求核减,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3日,黄*驾驶xxx小型客车,在古枫线(古儿岭-枫树张家)6公里200米车埠镇勤俭村何...(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