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哈福村沿集锡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362km+150m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刘*甲撞伤,刘*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甲无责任。法医鉴定,死者刘*甲系因车辆撞击至头部摔跌引起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号小轿车的行驶速度为83km/h。2016年12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马某某与被告人朱*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某的身份情况。
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