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在其作为债权人对被申请人b(以下简称b)的强制执行案件中,以b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b进行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于2026年1月9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破产案件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a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5年5月8日作出(2025)浙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履约保证金92228.3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92228.3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履行之日),等。判决生效...(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