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会)因诉被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州区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池市政府)林地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林地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河池市宜州区某某乡某某社区林场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林场居民小组)为某某居委会所辖的居民小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林地分为加××岭争议地、猪××田争议地、林场顶背冲槽田争议地。上述争议地地块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加××岭争议地,位于林场屯北面,四至范围是:东南面东北段以通往牛岭路的西北面路边为界,再越过相*的东西走向的机耕路扯至东南面西南段,以林场居民小组村民种植的巨尾桉林边为界,再转向北沿岭脚绕至××路的西北边相接。面积约79亩;争议地利用现状是:从争议地南部的一个冲槽东北边距槽顶约5米处向西沿林场居民小组居民彭*强种植的巨尾桉林边扯至机耕路,再转向北沿机耕路中间扯至岭的北部林场居民小组居民韦某现种植的巨尾桉林边,再沿该林边向岭脚扯与岭脚线(争议界线)相*,按上述表述走向,界线的左边是承包某某社区林场承包人长期管理使用的岭地,现种植有巨尾桉和芭蕉,右边是林场居民小组长期管理和使用的岭地,现有林场居民小组居民种植的巨尾桉、杉树和甘蔗。二、猪××田争议地,位于林场屯北面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冲槽,四周*西南面槽外,其余均...(本文书还有5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