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1针对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某公司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立即偿还某公司1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其利息(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8月30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1(甲方、出借人)与某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下内容:一、借款及用途:甲方同意出借给乙方人民币850000元(大写:捌拾伍万元整),于2020年11月30日前交付乙方,乙方用于经营资金周*;二、借款月利率:本借款为无息借款。三、借款期限:自实际出借给乙方之日(以甲方汇出之日为准)起3个月内。四、违约责任:乙方如逾期还款,则应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且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还本付...(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