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9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1.以混凝土等大宗建材为例,二审法院认可了申请人补充的证据部分,但却以合同签订时间在某乙公司撤场后,不能证实与某乙公司施工土建部分的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这120万的混凝土费用。2.对于肃宁第二水厂土建施工项目,由于被申请人未独立完成全部土建施工,参与土建施...(本文书还有2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