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遵化市某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1行初****号行政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系遵化市西三里庄乡北邢庄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且该房屋处于遵化市”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2018年11月8日,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了《住宅房屋比例置换模拟征收协议书》(第156号)。2021年10月12日,再审被申请人下发《通知》,以再审申请人所签协议存在漏洞为由,要求再审申请人重新签订协议,而原协议也不再履行。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