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因诉某某1、某某2及第三人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强制清除林木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0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一、申*提交新证据证明以原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证明案涉争议土地不存在征收,属于乡村道路建设。乡村道路建设一般由村委会主导,应当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申*的土地进行补偿,否则村委会构成侵权。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2021)晋1023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为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下发《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吉县沿黄扶贫旅游公路项目建设...(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