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尧都区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2024年8月1日,被告山西某公司因承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太原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标准化epc第一标段”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材料,完成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尚*原告货款1234457.5元未予支付。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物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44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332.54元(利息以1234457.5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11...(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