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河池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双狮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双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293元【(426790元×0.0001×99天=4268元)+(426790×0.00005×1525天=32025)】给原告;2、判决被告退还0.96平方米的购房款差价4823元(5024.02元/每平方米×0.96平方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投资开发位于河池市,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26790元。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满足第四章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条件,该第九条规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被告交房的条件。该购房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完购房款,缴纳契税。至今被告没有交房给原告,至2023年6月14日被告才办理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为此在这之前被告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截止至今,被告一直处于交房违约状态中。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第2种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6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