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翁牛特旗某街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此案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案涉土地属于上诉人家的家庭承包土地,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家**上诉人父亲郭**作为户代表在街道获取的家庭承包土地,案涉的大坟地在1998年七组东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家共18口人,当时应分得土地28.44亩。其中在东洼分得9.23亩,后地分得3.3亩,剩余的全部在大坟地分得,当时按人口应分15.91亩。但因大坟地地力不好,所以小组将整个大坟地地块都分给了上诉人家。而且分地后该地块一直由上诉人家全部耕种至今。所以该地块根本不属组集体所有,应归上诉人享有承包经营权。同时这一情况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是完全认可的,因此该地块就是上诉人家的家庭承包土地,被上诉人根本不享有使用权,上诉人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二、被上诉人所依据的征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一,此方案的形成当时只是说明是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根本不存在剩余土地的分配问题。第二,当时是社区、村委会、村民组以不签字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为由进行要挟,上诉人才被迫签字的,但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协议中作为承包方的户代表郭**本人根本没有签字,协议中“郭**”的签字根本不是本人所签,...(本文书还有6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