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井*县公安局、井*县人民政府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二审判决明知井*县公安局、井*县人民政府程序违法却不予撤销。第一,井*县公安局严重超出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井*县公安局在202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至2023年5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事发近2年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二,公安人员在办理本案时没有身着警服,未出示工作证、检查证,违反相关规定,应属认定事实不清。第三,行政处罚文书、材料公然作假,卷中对当事人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签字,寅卯相混,后补倒签。第四,有的法律文书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字,如王**的法律文书出现多种不同笔迹,本人陈述非本人签字乃系由他人伪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第五,同一案件...(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