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女,1986年9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女,198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3。
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姜*、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8月9日,在大东区甘泉路八王*东口,贾*驾驶xxx车辆并道时与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受伤,交警认定贾*负事故主要责任,姜*负事故次要责任。关于被上诉人误工时长:首先,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